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市】
事项基本信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XK21004000 610500000000338625198A00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法定本级行使 渭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机关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人设立变更
市级
承诺件市级
工作日
20 工作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15 工作日
  
证照批文可递送
http://zwfw.weinan.gov.cn/
不可代办全市
窗口办理
1
手动填写办理窗口:行政服务大厅57号窗口
9:00-12:00,13:30-17:00;9:00-12:00,14:00-17:00(夏季)渭南市临渭区车雷街69号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事项属于陕西省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申请人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3.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5.只对申请人提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进行变更。其他事项改变的应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办发〔2015〕6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第20项: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处理决定:下放至市县两级卫生计划生育部门。                                                                              《陕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陕卫监发〔2011〕331号)
 

0913-29337840913-2933005



申请材料
说明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
 1 卫生许可证原件空表  样本  材料要求
 2 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空表  样本  材料要求
办理流程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出具受理单5                 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书5 工作日内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审查
书面审查
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5、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6、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7、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8、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9、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10、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1、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1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1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14、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出具审查意见。
14            工作日

02
02

02
02
决定
卫生许可证公开
1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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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行政服务大厅57号窗口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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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