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市】
事项基本信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XK21004000 610500000000338625198A00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机关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人证件办理,准营准办
市级
承诺件市级
工作日
20 工作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20 工作日
 无 无
证照批文可递送
http://zwfw.weinan.gov.cn/
不可代办全市
窗口办理
1
手动填写办理窗口:行政服务大厅89号窗口
春季9:00-12:00,13:30-17:00;夏季9:00-12:00,14:00-17:00;渭南市临渭区车雷街69号
 不公示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0913-2933932
 无
1.申请事项属于陕西省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申请事项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 3.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5.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办发〔2015〕6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第20项: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处理决定:下放至市县两级卫生计划生育部门。                                                                                          《陕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陕卫监发〔2011〕331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0913-29337840913-2933005
行政服务大厅54号窗口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
申请材料
说明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空表  样本  材料要求





 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样本  材料要求                    





 3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样本  材料要求





 4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样本  材料要求                    





 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空表  样本  材料要求                    





 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样本  材料要求





 7 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样本  材料要求                    





办理流程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出具受理单5                 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书5 工作日内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审查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技术审查
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5、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6、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7、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8、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9、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10、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1、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1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1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14、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出具审查意见。
9            工作日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及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并根据现场审查结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5日

02
02

02
02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并书面告知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期限。需要延长检验、检测、检疫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5 日
决定
卫生许可证公开
1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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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行政服务大厅54号窗口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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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