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权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市】
事项基本信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权限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中医医疗机构)
 XK21018000 610500000000338625198A004
市级权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渭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机关 渭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自然人,法人设立变更,设立变更
市级
承诺件市级
工作日
45 工作日
40 工作日
 无 无
证照批文可递送
http://zwfw.weinan.gov.cn/
可代办全市
窗口办理
1
手动填写办理窗口:行政服务大厅54号窗口
春季9:00-12:00,13:30-17:00;夏季9:00-12:00,14:00-17:00渭南市临渭区车雷街69号
依据当地设置规划设置
 公示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0913-2933932
  无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在省卫生计生委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申请条件:1、设置床位8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30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医疗美容医院。2、尚未出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3、血液透析中心、消毒供应中心。 (三)在市卫生计生委(局)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申请条件:1、8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100-3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疗养院、护理院。2、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 (四)在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申请条件: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村卫生室。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2017年4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38号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76号修订)第三条: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陕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陕卫医发〔2012〕4号)第三条:三级西医专科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中医专科医疗机构、戒毒医疗、临床检验、医学美容医院等特殊专科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管理。 《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三号公布)第三十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办发〔2015〕6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第22项  项目名称:市、县(区)级权限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中医医疗机构):处理决定:1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 医院(中医院)、护理院以及门诊部、诊所等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200-2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100-299张床位的专科医院(中医院)、护理院,医疗美容门诊部、中外合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其中500张床位以上综合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应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2017年4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38号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76号修订)第三条: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陕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陕卫医发〔2012〕4号)第三条:三级西医专科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中医专科医疗机构、戒毒医疗、临床检验、医学美容医院等特殊专科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管理。 《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三号公布)第三十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办发〔2015〕6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第22项  项目名称:市、县(区)级权限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中医医疗机构):处理决定:1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 医院(中医院)、护理院以及门诊部、诊所等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200-2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100-299张床位的专科医院(中医院)、护理院,医疗美容门诊部、中外合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其中500张床位以上综合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应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0913-29337840913-2933005
行政服务大厅54号窗口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
申请材料
说明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





 1 设置批复  样本  材料要求                    





 2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空表  样本  材料要求





 3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空表  样本  材料要求                    





 4 授权委托书(非必要)空表  样本  材料要求                    





 5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空表  样本  材料要求                    





 6 医疗机构分类登记表空表  样本  材料要求





 7 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填报表空表  样本  材料要求





办理流程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其他方式5                 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书5 工作日内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审查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2017年4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38号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76号修订)第三条: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陕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陕卫医发〔2012〕4号)第三条:三级西医专科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中医专科医疗机构、戒毒医疗、临床检验、医学美容医院等特殊专科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管理。 《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三号公布)第三十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办发〔2015〕6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第22项  项目名称:市、县(区)级权限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中医医疗机构):处理决定:1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 医院(中医院)、护理院以及门诊部、诊所等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200-2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100-299张床位的专科医院(中医院)、护理院,医疗美容门诊部、中外合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其中500张床位以上综合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应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出具审查意见。
10            工作日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5日

02
02

02
02
决定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开
25                 工作日
  • 20180714\9727f7b8-2c51-490f-a9c2-32adb534a0a5.jpg
  • 20180714\b80d726d-2522-477a-9fb7-2819da20d7c2.jpg
送达
行政服务大厅54号窗口
办理流程图
  • 20180716\a39cd6ac-74e1-4d37-8b4f-1ae659ea77fa.png
办理流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