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市】
实施主体

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承办机构综合监督处权力来源

省卫健委

办件类型承诺件共同实施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

通办范围

全市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13-2933784

监督电话

0913-2931233

是否收费不收费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中介服务不需要结果名称许可证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 渭南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计局54号窗口(渭南市临渭区车雷大街69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00;9:00-12:00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改变; 2、单位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牌发生改变。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附件第200项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年第27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材料

请选择情形:
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材料要求下载样表下载空表填报须知
陕西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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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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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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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人产生的有关文件、材料及新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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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材料提交说明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所需时限法定依据是否收费收费依据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