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扩、改)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市】
事项基本信息
备案类 其他权力事项
新(扩、改)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BA21006000  610500000000338625198A041
新(扩、改)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法定本级行使  渭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机关  市卫计局监督所
法人 其他(按照法人生命周期排序)等
市级
承诺件 市级
工作日
20 工作日
5 工作日
   
不支持
http://zwfw.weinan.gov.cn/
不可代办 全市
窗口办理
手动填写 办理窗口: 行政服务大厅57号窗口
9:00-12:00,13:30-17:00;9:00-12:00,14:00-17:00 渭南市临渭区车雷街69号
可预约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设计卫生审查采用书面审查形式,在建设项目动工前进行;2、竣工卫生验收结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现场审核一同进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五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0913-2665223、0913-2933784 0913-2933005、0913-2931833
申请材料
说明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1  授权委托书 空表  样表  材料要求
 2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样表  材料要求
 3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登记表 空表  样表  材料要求
 4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标明方位、风向、周围环境) 样表  材料要求
 5  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布置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样表  材料要求
 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及排气系统布局图 样表  材料要求
 7  给排水系统设计图 样表  材料要求
 8  卫生学专篇 样表  材料要求
办理流程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 1  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次性告知书 1 工作日内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审查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建筑总体布局、流程、功能间和专区、室内装修装饰、各类卫生设施的配置等是否与原设计方案及相关的《卫生监督意见书》相一致,并能正常使用
出具审查意见。
4 工作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1日
02
02
02
02
决定
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批复公文 公开
0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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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行政服务大厅57号窗口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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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说明: